俄罗斯联邦关于废物所有权的规定 发表评论 1、废物所有权属于原料、材料、半成品及其他制品或产品以及因使用而产生废物的商品(产品)的所有权人。 2、其他人可以根据买卖、互易、赠与协议或者与废物转让有关的其他协议取得废物所有权。 按照2011年5月4日第99-Ф3号联邦法的规定,对危险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废物消毒及排放活动应当实施许可证管理。 3、危险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废物所有权人有权将这些废物转归他人所有,他人持有非最低等级废物%B 本站内容均为译客老猫原创编译,转载请注明本文链接:https://www.transcat.vip/laws-and-regulations-4.html本文标题:俄罗斯联邦关于废物所有权的规定 相关日志俄罗斯联邦对废物处置的国家监督 (0)俄罗斯联邦法律对废物处置的一般要求 (0)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废物处置权 (0)俄罗斯联邦的废物处置权 (0)俄罗斯废物处置政策的基本原则 (0)俄罗斯联邦有关车辆回收费的规定 (0)《俄罗斯联邦仲裁庭法》对仲裁员回避程序的规定 (0)《俄罗斯联邦仲裁庭法》规定的争议解决适用规则 (0)《俄罗斯联邦仲裁庭法》的适用范围 (0)俄罗斯联邦特种行业许可证管理的基本原则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