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联邦法调整联邦各行政主管部门、各联邦主体行政主管部门、法人及个体经营者因实施特种行业许可证管理而产生的关系:
2、本联邦法的规定不适用于对下列活动实施许可证管理而产生的关系:
(1)原子能利用;
(2)乙醇、酒类产品及含酒精产品生产及流通;
(3)与保守国家秘密有关的活动;
(4)信贷机构的活动;
(5)有组织交易活动:
(6)有价证券市场职业活动;
(7)公司型投资基金活动、公司型投资基金、契约型投资基金及非国有养老基金管理活动;
(8)公司型投资基金、契约型投资基金及非国有养老基金专业受托人活动;
(9)非国有养老保障及养老保险基金活动;
(10)清算活动;
(11)保险活动。
3、本条第二部分规定的活动种类按照调整相应范围活动的联邦法规定程序实施许可证管理。
4、包括在涉及许可证发放决定通过程序、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证有效期延长、暂停、恢复及吊销程序部分中的许可证管理特点,可以由调整下列类型活动实施的联邦法律规定:
(1)提供通信服务、电视广播和(或)无线电广播;
(2)私人侦探(侦查)及私人保安活动;
(3)教育活动(斯科尔科沃创新中心内的私人教育机构从事的上述活动除外);
(4)公寓管理经营活动;
译客老猫译自《俄罗斯联邦特种行业许可证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