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国家登记的申请人可以是下列自然人:
а) 所登记法人常设执行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有权不经委托即以该法人名义行事的其他人;
b) 在该法人成立时的其一个或者若干发起人;
c) 所登记法人的法人发起人的负责人;
d)公司清算时的破产管理人或者法人清算时的清算组(清算人 );
e) 根据联邦法律、某一国家机关特别授权文件及地方自治机关文件进行活动的其他人。
向法人国家登记机关提交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或者部分股权的变更时,申请人可以是公司股东、公司破产法人股东的对该破产法人的财产拥有物权或者对该被清算法人拥有债权的股东(发起人)、公司被改组法人股东的权利承受人、遗嘱执行人及公证人。
本款第一段所列公司股东、公司被清算法人股东的发起人(股东)、对该被清算法人的财产拥有物权或者对该被清算法人拥有债权的公司被清算法人股东的发起人(股东)、公司被改组法人股东的权利承受人是法人的,该申请人可以是该法人常设执行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有权不经委托即以该法人名义行事的其他人以及根据委托书行事的自然人。
译客老猫译自《俄罗斯联邦法人及个体经营者国家登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