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联邦法另有规定外,提供国家登记簿所包含信息和文件以及本联邦法律第六条第6款规定的证明,应当收取费用。
提供国家登记簿所含信息和文件,以及本联邦法律第六条第6款规定的证明的收费标准,由俄联邦政府制定。
2、有联邦法规定情形的,登记机关按照联邦法规定的程序,向国家权力机关,包括执法机关和审理案件的法院,地方自治机关、国家预算外资金管理机关,以及联邦法确定的人员,免费提供国家登记簿所包含的信息和文件。
3、因提供国家登记簿所含信息和文件,以及本联邦法律第六条第6款规定的证明而收取的费用,应当仅用于国家登记系统的设立、维护及完善,包括国家登记簿的管理。
译客老猫译自《俄罗斯联邦法人及个体经营者国家登记法》